員工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公司是否有權(quán)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wǎng)
2012年5月1日,李某入職某診所工作。在職期間,李某與診所某員工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2019年8月1日,診所出具離職協(xié)議一份,但李某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2019年9月5日,診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李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關于經(jīng)濟賠償金等問題,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診所支付李某經(jīng)濟賠償金126540元;診所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駁回李某其他仲裁請求。雙方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2020)蘇08民終2920號
二、爭議焦點
員工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公司是否有權(quán)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三、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與診所另一員工發(fā)生不正當關系,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診所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李某訴請診所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案例評析
通常認為,公序良俗的概念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方面。公共秩序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公共道德,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因我國勞動法領域尚未明確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因員工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尤其是涉及到員工個人道德、私生活等問題時,就是否能以上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問題,仍然存在著爭議。
近年來,諸多案例顯示,法院在裁判中會對勞動者的私德問題是否對社會、用人單位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是否對公司名譽造成損害以及是否構(gòu)成對公序良俗的嚴重違背進行評價。但在公司無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或未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否僅以員工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作為與員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在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往往會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具體到本案中,法院認為在有正當理由及證據(jù)支撐的情況下,公司能夠僅以員工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但亦有案例表明,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認定,并非僅出于員工行為構(gòu)成對公序良俗的違反,亦因具有約束力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對相應的行為及處罰方式做出了規(guī)定。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對員工違背公序良俗行為常見的表述方式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違反勞動紀律、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等。員工的行為,尤其是工作時間、工作空間中的行為,一方面受到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評價,另一方面也受到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
在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從員工的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影響惡劣程度、其職業(yè)對私人品德是否有相應要求、一般的社會道德認知和評價,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的規(guī)定等方面綜合考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公序良俗則多起到論證說理、兜底的作用。公序良俗作為最低限度的勞動秩序與倫理,在勞動法領域的適用無疑能推動勞動者對勞動紀律的積極遵守,但在法律規(guī)定尚不明晰、司法實踐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亦應保持審慎的態(tài)度加以適用,以實現(xiàn)維護職場秩序及勞資和諧之功能。